《远通天地》二零二五年第一期

2025-06-28
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否影响拍卖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在资产拍卖交易中,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并非对标的物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评估报告未被明确纳入拍卖公告或合同条款的,竞买人不得以其内容不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交易,除非能证明评估方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
基本案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以案涉评估报告中所记载的设备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同为由,主张委托人及拍卖人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记载内容对买受人构成了欺诈,要求撤销拍卖结果。
争议焦点: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否影响拍卖合同效力以及某甲公司是否因标的物现状认知问题而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以下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虚假主张的认定
买受人主张评估报告虚假,但委托人的答复书未明确认定报告虚假,仅凭买受人单方质疑难以推翻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并非对标的物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评估报告未被明确纳入拍卖公告或合同条款的,竞买人不得以其内容不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交易,除非能证明评估方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
二、关于标的物现状认知与公告条款的效力
1、公告免责条款的约束力
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按现状交易”,并要求竞买人自行踏勘、自担风险的,该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风险分配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若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且内容合理,应属有效,买受人签署拍卖文件的行为表明其接受条款约束专业市场主体(如本案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参与竞买即视为已接受标的物现状,不得事后以未充分了解标的瑕疵为由主张权利
2、欺诈主张的成立条件
主张欺诈需证明相对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关键事实(《民法典》第148条)。但涉案标的评估报告未在公告中公开,不属于要约内容;买受人未举证其因信赖评估报告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诉求实质是对商业风险的事后反悔,缺乏正当性。
案件结果:涉案拍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主张欺诈不能成立,驳回其主张撤销拍卖结果的诉请。
拍卖实务总结:
对竞买人:参与国有资产拍卖前,应实地核查标的物状况,审慎评估公告条款,避免因盲目依赖评估报告或疏忽风险提示而陷入不利局面。
对转让方/拍卖公司(1)应在公告中充分披露标的瑕疵,明确“现状交易”条款,并留存竞买人知悉风险的证据(如踏勘确认书),以减少后续纠纷风险。(2)若无法保证拍卖标的评估报告准确无误,则建议在拍卖文件中明确资产评估报告是备查资料以及参考资料,不作为标的物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

参考案例:(2023)渝05民终8811号民事判决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是否有权对名义竞买人与实际竞买人进行认

裁判要旨:

网络拍卖中所有拍卖流程中并未出现过某再生公司,而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竞拍前向某拍卖公司出具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委托鲜某代表公司参加竞拍。淘宝网拍卖平台作为第三方开放式网络拍卖平台,所有流程及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示性,如果仅以某拍卖公司与鲜某之间对竞拍人无异议,即对名义竞买人与实际竞买人之间随意转换,则会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因此,一审认定鲜某与某拍卖公司形成拍卖合同关系正确。因某再生公司非涉案标的的买受人,其无权提起涉案拍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1日,委托人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委托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一批约 23 吨的废电缆线,并提出竞买人资格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营业执照范围需包含废旧回收项目),无资质不能参与本项标的竞买,否则即使拍卖成交,委托方有权不予移交货物,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某拍卖湖北有限公司当日在阿里资产平台发布竞买公告,明确竞买相关事宜。鲜某作为自然人报名竞买并支付保证金,网拍成交后,鲜某认为其系某再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参与竞拍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某拍卖公司确认某再生公司为实际竞买人。拍卖公司对此要求予以认可,但委托人最终不予认可,后委托人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交付货物而致诉,鲜某起诉要求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按公告要求鲜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竞买资格,虽委托人有权不移交货物,但某拍卖公司应退还鲜某保证金;某拍卖公司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最终判决某拍卖公司退还鲜某保证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委托人不承担付款责任,驳回鲜某其他诉讼请求。

拍卖实务总结:

1、拍卖成交后,对于买受人主张更改买受人名称的问题,拍卖人在解决此事过程中,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拒绝确认,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将由拍卖人自行承担。

2、拍卖人对于买受人更名事宜,无法定及约定事由,不能随意变更,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且有税务风险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