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天地》二零二四年第二期

2024-12-28

业务探讨

农村集体资产拍卖大有可为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拍卖业务的特殊性,很多拍卖企业并未介入或介入较少。但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少拍卖企业大胆探索、积极实践,逐步蹚出了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拍卖处置的新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农村集体资产标的主要种类和特点

1. 不动产类标的

农村集体资产中不动产标的主要有集体所有的住宅、商铺、厂房等,大部分没有权证或权证不全。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主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在判断这类标的的合法性时,主要依据镇村集体组织的批准手续而非不动产证。当然新形势下也有新的情况出现,如惠山区集体所有的1000多套安置房转性商品房原本为农村拆迁安置用房,没有不动产证,安置后的多余部分通过审批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不动产证,使其成为商品房,再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但从拍卖实践看,农村不动产标的处置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的居多。

2.设备物资类标的

这类标的很多都涉及原乡镇企业的关停并转。产业升级、淘汰或区域内总体规划需要转移的中小企业的设备、物资,很多都处于报废不可使用的状态。主要存在问题是账物不符、拆卸和移交时风险较大、设备中残存危化品以及不少标的还存在交接前设备大量丢失等情况。

3.种植养殖权类标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农业人口的产业转移逐渐加快,纯靠家庭式经营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少,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人口变化较大,而集约型、现代化、规模化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的专业大户在不断增加。村镇一级集体组织如何客观公正地处置农村土地、山林、水面成了当地村民的关注点,稍有不公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这也为拍卖公司提供了专业公开拍卖的极好机会。通过公开拍卖,价高者得,谁出价高就给谁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群众的认可。

二、农村集体资产标的拍卖要点

1. 深入宣传

农村集体资产标的拍卖面对的竞买群体主要是农民,深入宣传不可缺。例如不动产类种植养殖权类标的拍卖,潜在的意向竞买人大多是农户、农民和农业组织,所以必须贴近宣传,深入村组,在村委会或更靠近村民的地方设立宣传咨询点,制作标牌、图表、宣传单,并对意向竞买人进行点对点沟通,很多意向竞买人反复多次咨询,一方面是在了解竞买行情,另一方面生怕自己对拍卖的相关内容没有搞清。因此前期宣传得越深入仔细,后续的矛盾就越少。

2.详细勘察拍卖标的现状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类标的,无论大小,作为拍卖人都应深入现场逐一了解。2023年一处鱼塘养殖权标的拍卖中,委托方提供的测绘面积中,有一处因为汛期过水导致外围面积冲塌融进河道,现状面积比拍卖文件中少了20多亩。拍卖公司通过走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与委托方联系,重新进行测量,避免拍卖成交后产生的交接矛盾。这类问题在不动产、设备、土地、山林、水面中都可能出现,所以拍卖的前期调查相当重要,不可或缺。

3.拍卖文件严谨细致

农村集体资产的属性决定了这些标的与国有资产不同,很多标的的定性就是靠一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签名或是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会签单,格式也是形形色色,大部分没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产权证明,这就要求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农村法律法规并具备辨别、判断其合法性的专业能力。从洽谈业务开始不仅要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还要对乡村集体组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了解,弄清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有些事项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文件,然后由拍卖公司根据这些内容制作宣传和展示文本,并根据这些内容制作拍卖规则、须知、清单和各种拍卖文件的附件。

4.营造好拍卖会的氛围

拍卖会是拍卖最终结果的展示和证明,也是拍卖机构树立形象的场所,在宣传招商工作完成后应该认真进行拍卖会的筹备。一是确定会场。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标的大都位于农村,而大部分拍卖公司都在城市市区,不便农村竞买人的出行和与会,因此建议将拍卖会场置于乡村的村委会或相关的场所(如果设施难以解决,可直接委托会务机构安排),这样不但方便了群众,也能起到示范作用。二是会务安排要周密。可与委托方沟通,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以及所在乡镇的农村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到场监拍,必要时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到会。这样做不但显示拍卖的公开透明、领导重视,也为拍卖会营造了良好的秩序。三是拍卖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拍卖师更要展示良好的仪表。此外拍卖会一定要设置全场摄录像设备,有效防止应价竞买过程中的纠纷。

5.重视拍卖会的安保工作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拍卖中不可能个个满意,加上很多地方少数村民法制意识淡薄,“闹会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拍卖前应有预案,安排安保人员,必要时请警察到场,防患于未然。

6.对农村集体资产拍卖提供全流程服务

由于服务对象均在农村,很多拍卖后期工作需要全流程参与和配合,包括成交后及时配合委托方进行交接、合同签署,成交款的催收等。所有程序中能够以文字体现的均应留有文字依据。

三、农村集体资产面临的困境和建议

农村集体资产面广量大,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体量十分巨大,称为蓝海一点不为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目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很多农村地区从未与拍卖打过交道,加上传统的乡村资产处置随意性较大,很多乡村不愿意接受拍卖这种形式。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宣传和引导,相信随着国家对乡村集体资产处置提出更加公开透明的要求,拍卖必将为更多人所接受。

二是拍卖与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的关系。很多地方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有些地方将拍卖机构整合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客观上也存在政府管辖的产权交易部门排斥,甚至发文禁止拍卖公司介入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情况。对此,作为拍卖从业者应持续反映和呼吁,通过行业的力量沟通改善现有问题。

三是行业内存在不规范的竞争。一些拍卖企业不勤练内功,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业务,影响拍卖服务质量,久而久之也会影响外界对拍卖行业的信心。因此不仅拍卖公司需要自律自强,政府及协会也应从行业角度加强监管和引导。

政策解读

新《慈善法》正式实施,拍卖企业重点关注这六点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24年9月5日正式施行,新《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合作方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增加了对合作方的监管要求,新增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措施。拍卖企业在举办慈善拍卖会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慈善法》(2016)

《慈善法》(2024)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解读

拍卖企业在与慈善机构合作举办义展、义拍等公开募捐活动,应注意:

1、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机构必须持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募捐方案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民政局备案,拍卖企业和其他合作方信息也应在募捐方案中载明;

3、拍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4、拍卖企业应与慈善机构签署书面协议;

5、公开募捐活动应以慈善机构的名义开展,募集所得款物,均应由慈善机构收取;

6、开展义展、义拍等活动,还需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行业要闻

第二届中国机动车拍卖行业大会在重庆隆重召开

机动车,是现代社会奔腾的血液,拍卖,是为这些钢铁骏马寻找新归宿的舞台。新动能如同一股强劲的春风,吹进了机动车拍卖行业。科技的进步、理念的创新和市场的拓展,都为我们奏响了一曲激昂奋进的新乐章。

今年上半年,机动车拍卖市场延续良好发展势头,半年度成交额为153.34亿元,同比增长18.94%。这得益于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两新”)政策推动及2023年机动车拍卖市场的繁荣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机动车拍卖行业大会于2024年10月15-17日在重庆举办,本届大会主题为“新动能奏响新乐章”,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北京国联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办。本次会议规模在首届大会基础上有所扩大,各行业代表500多人出席本届大会。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

一、多政策推动,中国机动车拍卖进入快速发展赛道

机动车拍卖作为拉动产业升级、促进居民消费、畅通新旧机动车流通的重要渠道,正日益受到关注。在限迁政策取消、“两新”系列政策及《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推动下,近年来,中国机动车拍卖市场正在进入快速发展赛道。

本次论坛同时发布了《机动车拍卖市场发展情况暨2023年中国机动车拍卖市场统计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年报》显示2023年全国机动车拍卖的市场规模与市场主体实现双增:全国机动车拍卖成交额为318.03亿元,连续5年创历史新高;全国开展机动车拍卖活动企业首次突破400家,为402家;机动车拍卖的成交量和成交价也同步实现量、价双增,全国机动车拍卖均价4.53万元/台,较2022年增加了7.09%,成交价在20万元以上的车辆占比数量增多,成交量为70.25万台,连续5年创新高。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王波表示,机动车拍卖,作为二手车流通领域的一股创新力量,正以其独特的魅力,为汽车行业注入新的动能,为消费者开辟更加多元、便捷的交易路径。未来,随着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支持不断“加力”和“扩围”,机动车拍卖市场规模还会进一步增长,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二、多限制解除,中国机动车拍卖发挥更大功能优势

202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要求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报告》显示,2023年二手机动车交易转籍比例增大,全国机动车拍卖转籍比例为56.52%,同比上年高出15.54个百分点,省内、跨省转籍双增长。机动车拍卖促进汽车梯度消费、合理循环利用的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得到发挥。

三、多业态并举,中国机动车拍卖奏响蓝海新乐章

本次大会以“新动能奏响新乐章”为主题。新动能既是指机动车拍卖领域内生的新能源机动车拍卖、网络拍卖的创新蓝海,也是指机动车拍卖作为消费领域重要一环的市场作用。它顺应了“两新”举措,释放了消费潜力,促进了产业发展,提升了民生福祉,支撑了绿色转型。《年报》数据显示:从2023年纯电动车辆总计拍卖成交4.26万台,成交额21.39亿元,同比增长149.59%;同时,数据驱动的新能源汽车价值评估体系、二手车聚合服务平台等也为机动车拍卖发展提供了新的生态支撑。2023年,网络拍卖在机动车拍卖市场中更加普及,头部企业继续加深网络化建设,专业化机动车网络拍卖平台备受关注,全年网络拍卖场次共计39074场,占总拍卖场次保持在75%以上,为76.70%。

四、多渠道共进,中国机动车拍卖生态产学研用融合

本次论坛期间,中拍协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还依据《年报》数据,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机动车拍卖成交量30强&成交额30强排行榜,并对行业贡献优秀企业授牌。上海常信拍卖蝉联机动车拍卖成交额、成交量的首位,北京恒泰博车网络拍卖排名上升,位列双榜第二位。会后,中拍协车委会还将组织参观新能源车企业生产线和国家机动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新能源电池实验室,召开《新能源汽车拍卖检测评估规范》团标起草组闭门会议,产研一体,为我国机动车拍卖保驾护航。

法规行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各省(区、市)拍卖辅助机构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及时向中拍协反馈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完善。以下为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4)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

(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

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

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

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

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

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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