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天地》二零二四年第一期

2024-06-28

行业要闻

2023年中国拍卖行业十大事件

一、公益拍卖事业亮点频出,首份公益慈善拍卖报告、首个企业公益拍卖工作室、品牌公益活动受到广泛关注。

二、高端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稳中有进,亿元拍品重现市场。

三、推动廉政建设,山东、广东等地罚没物资拍卖规范化、专业化取得新成效。

四、助力资产盘活,北京、上海等地抵债、法拍资产高效成交受肯定。

五、第五届“中拍杯”全国拍卖师竞赛在京落幕。

六、拍启豪卖时代,首届中国机动车拍卖行业大会在合肥举行。

七、3D拍品预展模式,推动拍卖数字化创新。

八、多项促进政策出台,京沪深三地争相打造国际艺术品交易展示中心。

九、《拍卖师自律公约》审议发布,“七要八不要”规范拍卖师职业行为。

十、彰显现代化流通的拍卖力量,湖北、陕西等多地开展“全国拍卖咨询服务周”。

行业动态

上海国拍执槌"点亮心愿"慈善义拍 筹集善款440万元

2024年1月16日,由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主槌的蓝天下的至爱——第25次"点亮心愿"慈善义拍如期举行。现场19幅书画作品全数拍出,共计筹集善款440万元。据悉,善款将捐赠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及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用于实施开展“孝亲敬老”系列慈善公益项目和“儿童意外伤害救助”项目。

活动现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荣誉会长冯国勤为义拍开槌。上海龙华古寺方丈、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照诚大和尚、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普正大和尚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杨宏先生共同主持义拍。现场来宾踊跃竞拍,气氛十分热烈。

19件精美拍品均由上海龙华古寺捐赠,其中包括著名书画家陈佩秋、韩敏等老艺术家的绝版书画作品,匠心独具,十分珍贵。照诚大师与著名书画家韩漪合创的《降龙罗汉》图作为本次义拍的开槌之作,寓意龙年龙腾盛世,爱满人间,最终以40万元落槌。陈佩秋先生的作品《清荫栖禽图》震撼了整个竞拍现场,竞买人争相举牌,经过多轮竞价,该作品最终以60万元落槌,成为本场慈善义拍的“标冠”。

上海国拍长期致力于慈善事业,据了解,自公司成立以来,共主持各类慈善义拍近100场,筹集善款超过4000万元。除14度执槌“蓝天下的至爱——点亮心愿”慈善义拍之外,还举办了漾濞古核桃树采摘权拍卖、“双十二”关爱留守儿童慈善义拍、特殊儿童油画作品慈善拍卖、“疫”起守沪· 护佑申城慈善义拍等一系列公益活动。上海国拍始终关注弱势群体,用爱心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法规行约

拍卖师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执业行为,塑造并维护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爱国守法、公平公正、服务为本、诚信执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为取得《拍卖师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全体拍卖师按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的安排接受本公约的宣讲、培训、学习,并书面声明自愿加入本公约接受同业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自 律 条 款

第四条 要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规,维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境外主持拍卖会时应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大方、言行规范,体现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要勤勉敬业、持续学习、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推动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要精诚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摒弃不良作风,树立良好风尚。

第八条 要廉洁自律,不接受拍卖当事人合同之外的报酬或利益。

第九条 要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拍卖活动。

第十条   要依法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不得与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损害其他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不得为非拍卖企业、超范围经营拍卖企业或明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会。

第十五条 不得将拍卖师证书借予他人或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拍卖)。

第十六条 不得在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或尚未注册期间主持拍卖会。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主持拍卖会时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八条 不得未经注册单位的同意,为其他拍卖公司主持拍卖会。变更注册拍卖企业时,不得损害原注册拍卖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公 约 执 行

第十九条   为有效执行本公约,中拍协拍卖师分会成立自律公约监管委员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监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具体安排,由中拍协拍卖师分会负责推选和落实。

第二十条   监管委员会对拍卖师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接受同业及社会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违反公约的拍卖师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违反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的,提请中拍协负责拍卖师管理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拍卖师警告、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公约行为并被处分的拍卖师自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拍卖师培训教官或考官。拍卖师注册企业存在管理过失的,提请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取消企业参与行业评优、评级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解释。

法规政策

重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文化强国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对网络拍卖的规范监管和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拍卖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资质核验等主体责任。同时,还提出鼓励网络拍卖市场创新发展,推动建立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等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督促指导网络拍卖平台及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附原文: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近年来,网络拍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

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制定文物等细分领域网络拍卖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覆盖网络拍卖全流程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直播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等充分发挥拍卖师作用、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展示拍卖标的、切实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产品,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

四、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

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照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业务标准,建设和优化网络拍卖服务系统,为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合法、安全、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拍卖企业以及拍卖活动上下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合作,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

五、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

鼓励拍卖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发挥市场和专业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场景,拓宽服务内容。推动拍卖企业应用新技术手段提供标的尽职调查、鉴定评估、审定评级、标的询价、市场推广、精准营销等拍卖相关服务。鼓励拍卖企业拓展合法的新拍卖品类,促进市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与托付保管、在线展示、教育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

六、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

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

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配合、央地联动,加强对网络拍卖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形成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八、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

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督促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自律,构建诚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签约承诺,引导网络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开展自律合规培训,强化规范经营理念,形成长效机制。

十、加强网络拍卖试点探索

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探索优化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利用新技术加强网络文物拍卖动态监测,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信用监管试点。认真总结、及时提炼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立足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着力推动网络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法规解读

关于执行拍卖买受人代破产债务人垫付的税款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

问:关于执行拍卖买受人代破产债务人垫付的税款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

答:第一,关于执行拍卖中拍品在交付、过户等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税费负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此举有助于减少买受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该问题产生争议,也有利于拍卖成交后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通常难以负担应由其缴纳的税费,为减少因此对执行拍卖和过户造成的障碍,实践中出现了“买受人先垫付后追偿”的做法,即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原权利人应负担税费,随后法院按照买受人提供的缴税凭证从拍卖款中划转退还其垫付的税费。因此,买受人对《拍卖公告》中相关公示内容的合理信赖利益原则上应当得到保护。

第二,拍品在交付、过户等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税费,有的是因进行司法拍卖行为而产生,有的则可能是被执行人先前就欠缴的税费,即使不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也应当依法缴纳。对此,买受人垫付税费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区别对待。其中,对于买受人垫付的因进行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本质属于强制执行产生的税费,广义上应为执行费用的一部分。执行费用作为国家强制力管理、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与破产程序中发生的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支出的破产费用用途相同,且执行程序中实施的拍卖行为所获得的款项,已由执行法院全部移交管理人接管,即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供全体债权人清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上述垫付的税费作为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受偿。

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费,与司法拍卖行为无关,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缴纳。在执行实践中,有的协助执行机关在已经足额缴纳拍卖标的过户税费的前提下,仍以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税款为由,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将先前欠缴的税款一并缴足后,才予以办理过户。这种做法混淆了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款与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税费的差别,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追缴,被执行人破产的,税务机关可以申报税收债权。如果买受人基于办理过户需要代为垫付的,买受人因垫付实际取得了税收债权人的清偿地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的规定精神,买受人垫付历史欠税而享有的债权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有关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受偿。

综上,买受人在执行拍卖中所垫付的税费,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清偿顺序,应在区分税费是否属于国家强制力管理的、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的基础上,结合破产程序对执行行为后果的继受以及保护买受人对于《拍卖公告》关于税费承担约定的信赖利益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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